一、《重慶市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和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重慶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均要求建立濕地分級管理體系,發布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2019年頒布實施的《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規定“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本市對重要濕地實行名錄管理。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為落實國家和我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建設要求,建立濕地分級體系,規范我市濕地認定和名錄管理,我局在反復征求有關市級部門、區縣林業部門、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濕地名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重慶市濕地名錄管理辦法》的核心舉措是什么?
一是明確了濕地名錄的認定發布程序。《辦法》明確根據生態區位、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因素,將全市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由市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一般濕地名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是明確了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認定標準。參考國家重要濕地及其他省市省級重要濕地認定標準,結合我市濕地特點,《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可以申報市級重要濕地的7種情形。凡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均可申報為市級重要濕地。在區縣(自治縣)行政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獨特性的一般濕地,可納入一般濕地名錄管理。
三是明確了濕地名錄可調整的情形及調整程序。《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濕地名錄因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調整的條件和程序。
三、《辦法》適用對象是什么?
《辦法》適用對象為重慶市轄區范圍內濕地。根據《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濕地資源為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資源。
四、申報市級重要濕地應具備哪些條件?
《辦法》第六條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為市級重要濕地:
(一)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濕地;
(二)分布有國家重點保護物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物種或中國特有物種,并提供這些物種生活史或某一階段賴以生存的濕地生境;
(三)定期或規律性支持著2000只以上野生水鳥生存、繁殖、越冬、遷徙停歇的濕地;
(四)面積大于1000公頃的單一或復合型濕地,并具有全市或區域性生態服務功能及價值的濕地;
(五)重點保護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或重要經濟魚類的產卵場、育幼場、索餌場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價值的濕地;
(七)其他濕地生態系統在市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獨特性,需要特殊保護的濕地。
五、市級重要濕地名錄認定程序是什么?
《辦法》第八條規定,市級重要濕地名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
(一)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的市級重要濕地的范圍、面積、土地權屬、濕地資源、保護狀況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形成調查報告,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
(二)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市級重要濕地的范圍、濕地面積、濕地圖斑、土地權屬、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在市級或本地政府公眾網站或主流媒體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調查報告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
(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出具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包含公示情況、對調查報告的認定情況、申報市級重要濕地的具體管理單位;
(四)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區縣(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送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跨區縣(自治縣)的,分別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按程序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五)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六、哪些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調整名錄:
(一)因交通、能源、通訊、水利等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或改變濕地用途面積超過5%的;
(二)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濕地生態特征發生嚴重破壞或退化的,破壞或退化面積超過10%的;
(三)因生態系統自然演替,造成重要濕地面積、植被狀況等發生變化的,變化幅度超過10%的;
(四)濕地生態系統發生較大改變的其他情形。
七、市級重要濕地名錄調整程序是什么?
《重慶市濕地名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級重要濕地名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整:
(一)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編制調整方案,并將調整后的范圍、面積、保護級別、管理機構等在市級或本地政府公眾網站或主流媒體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調整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調整方案出具審查意見。
(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送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跨區縣(自治縣)的,分別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按程序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同時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八、《辦法》還規定了一般濕地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序、調整程序等內容。